成都餐饮油烟净化器

  • 作者

    蔚顿环保

  • 发布时间

    2024-03-24 09: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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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成都市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新都区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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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新都区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餐饮业单位,是指从事餐饮业经营服务的单位,包括配套有餐饮的服务业、农家乐、企事业单位;排放油烟的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单位;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下列区域内餐饮业单位的油烟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

(一)新都区主城区;

(二)镇(街道)建成区;

(三)各产业园区规划区。

第四条(基本原则)

餐饮油烟污染以“谁污染谁治理”为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第五条(法定义务)

排放油烟的餐饮业单位应当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遵守油烟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使油烟排放达标,主动配合油烟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宣传教育)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油烟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普及油烟污染防治基础知识,鼓励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选址

第七条(规划管理)

城市改造和开发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的要求,合理布局餐饮服务区域。

第八条(选址管理)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业楼、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居民住宅楼内禁止开办任何餐饮单位以及产生油烟污染的食品加工点(作坊)。

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隧)道、街道游园及其他公共场地露天烧烤或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

第三章 油烟污染防治管理

第九条(项目审批)

新建餐饮业建设项目必须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不得营业。

第十条(油烟净化)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第十一条(净化设施安装)

油烟净化设施须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才能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单位应按照《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有关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具备条件的餐饮业集聚经营区和露天烧烤食品集中经营区,应当安装油烟集中处理设施。

第十二条(净化设施维护)

餐饮业单位应当制定餐饮油烟净化设施维护管理制度,保证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行,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严禁闲置或者擅自拆除油烟净化设施。

鼓励餐饮业单位委托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油烟净化设施清洗维护。

第十三条(专用烟道设置)

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具备专用烟道等油烟污染防治条件。新建可能开设餐饮服务项目的商业楼、商住综合楼应当规划建设专用烟道。

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烟管,确需加设的,应当征得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同意。

第十四条(油烟排放)

油烟排放口应按照《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有关要求设置。餐饮业单位油烟排放应当达到国家《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

禁止将油烟排入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

第十五条(项目变更)

位于居民住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业楼、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的无油烟排放的餐饮服务项目,不得改建、扩建为有油烟排放的餐饮服务项目。其它无油烟排放的餐饮服务项目变更为有油烟排放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按要求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露天烧烤)

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区域,引导露天烧烤入室经营,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四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油烟监测)

餐饮业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油烟自行监测。

第十八条(执法检查)

区城管局应当依法查处餐饮油烟污染环境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书面转告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有关部门将其列入餐饮业“黑名单”,并抄送区市场质量监管局。

被检查的餐饮业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餐饮业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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