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处罚规定

  • 作者

    蔚顿环保

  • 发布时间

    2020-06-19 04:52:00

  • 点击数

    4261

内容摘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在餐饮监管中适用的回复 来信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所指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 油烟净化设施 、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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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在餐饮监管中适用的回复


来信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所指“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若现场发现从事经营行为,是直接处罚还是需要进行监测判定超标后才可以进行处罚?如果需要监测,按照GB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如何监测?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所指“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关闭由谁执行?关闭程序是什么?
建议环保部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解释,为基层执法提供指导性意见。


回复


一、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存在“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的情形,且“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二、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由环保部门为监督管理部门,则地方环保部门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来源:环保部


各地未安装油烟净化器罚款金额

北京:根据新版《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最高罚款100万。
天津: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小条规定最高罚款5万元。
海南:根据《三亚市餐饮业管理办法(草案)》最高罚款20万元;
河南:根据《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最高罚款10万元;
江苏徐州:根据《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高罚款10万;
深圳: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最高罚款10万
南阳:《南阳市中心城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最高罚款10万;
昆明:《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最高罚款5万;
小编陆续统计中...................

标签: 餐饮店 安装 净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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